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8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28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873號上訴人即原告A女(真實姓名及住所詳卷)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杜椿祥 間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3月2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係屬財產權涉訟案件,上訴人上訴之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上訴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貳仟參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4月2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24日
書記官賴峻權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