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369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易字第369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選任辯護人張昱裕律師被告乙○○
樓上列被告等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
2391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 蘇瑛厚 與告訴人甲○○係夫妻,被告乙○○明知被告蘇瑛厚為有配偶之人,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下旬某日起至同年十月十九日十三時三十分許止,先後在臺中市○○區○○○○街○○○巷○○號通姦、相姦(蒞庭公訴人則更正二次時間為九十五年九月下旬某日、同年十月十九日十三時三十分許),因認被告蘇瑛厚、乙○○分別涉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前段、後段通姦、相姦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所明定。本件被告丙○○、乙○○經檢察官以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前段、後段之通、相姦罪提起公訴,依照同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甲○○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2月13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賴妙雲
法官黃家慧法官江奇峰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書記官孫曉鳳中華民國96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