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46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4664號債權人怡富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明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陳艾薇 等二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就債務人 賴志傑 部分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後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同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賴志傑發支付命令,經核債務人賴志傑戶籍設於新北市板橋戶政事務所,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為之,又督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依上開法條規定,債權人對債務人賴志傑發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2月19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