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壢簡字第243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壢簡字第243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吏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41461、4149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徐吏犯竊盜罪,共貳罪,各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徐吏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被告所犯之2次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㈢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已有多次竊盜案之科刑
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竟又犯本件同罪質之竊盜罪,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惡性非輕;惟念其犯罪後尚能坦承犯行,態度尚可,然至今未能歸還所竊取之娃娃2隻,亦未賠償告訴人2人之損失;兼衡被告智識程度為高職肄業、職業為自由業,而家庭經濟狀況小康(見113年度偵字第41491號卷第7頁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乙節,暨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定其應執行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被告竊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屬其犯罪所得,且未扣案,均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楊挺宏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林欣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郭哲旭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41461號、41491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41461號113年度偵字第41491號被告徐吏男32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鎮區○○路0段000巷0號5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徐吏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為下列行為:
㈠於民國113年3月20日凌晨0時11分許,行經桃園市中壢區新明
路167巷旁之洞洞樂攤販,徒手竊取 陳素美 所有之娃娃1個(價值新臺幣【下同】2,000元)後離去。
㈡於113年3月20日凌晨0時25分許,行經桃園市○○區○○路00號,
徒手竊取 莊銘隆 放置於該處選物販賣機上之黑色庫洛米娃娃1個(價值2,000元)後離去。
二、案經陳素美、莊銘隆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徐吏於警詢及偵訊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陳素美、莊銘隆於警詢中之證述相符,且有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28張在卷可稽,其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其所犯上開2罪,因時、地不同,犯意各別,請分論併罰。至被告竊取上開商品,均迄未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陳素美、莊銘隆,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10月31日
檢察官楊挺宏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3年11月8日
書記官林昆翰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附表:編號遭竊物品數量處理方式1告訴人陳素美所有之娃娃(價值新臺幣2,000元)1個沒收2告訴人莊銘隆所有之黑色庫洛米娃娃(價值新臺幣2,000元)1個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