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審訴字第4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審訴字第476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明書選任辯護人林智群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
1年4月27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判決日期「中華民國100年4月27日」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01年4月27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判決日期原記載「中華民國
100年4月27日」,顯係「中華民國101年4月27日」之誤寫,且該誤寫並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諸上開說明,爰更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1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秀鳳
法官徐文瑞法官劉瓊雯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吳尚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