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聲保字第237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37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余仕濤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2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余仕濤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余仕濤前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8年7月,於民國107年11月23日送監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14年6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所述等節,有法院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查,並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14年6月25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503021號函暨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無誤。另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6年3月3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10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15年11月15日,現尚未執行完畢,是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張琍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紫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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