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1年度司財管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1年司財管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選任失蹤人財產管理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財管字第2號聲請人 楊璧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楊蕙禎 間選任失蹤人財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又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且此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家事事件法第97條及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楊蕙禎失蹤,聲請選任失蹤人財產管理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3日函請聲請人於文到10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上開函文已於112年3月8日送達聲請人,惟聲請人迄今仍未繳費,有上開送達證書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各1份附卷可稽,依上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3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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