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小字第514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小字第5146號

原告 陳威全

陶韵涵

被告 許佑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陳威全請求車損賠償及原告陶韵涵請求賠償部分,不屬刑事判決所認定之犯罪,應由原告陳威全、陶韵涵分別各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現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5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詹駿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5日

書記官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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