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小字第5146號
原告 陳威全
被告 許佑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陳威全請求車損賠償及原告陶韵涵請求賠償部分,不屬刑事判決所認定之犯罪,應由原告陳威全、陶韵涵分別各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現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5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詹駿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5日
書記官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