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04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04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20483號債權人 劉沛琳 債務人 劉懷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參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
效,民國110年7月20日開始施行之修正民法第205條定有明文。又此規定於修正施行前即已約定,而於修正施行後始發生之利息債務,亦適用之,民法債編施行法第10條之1,復規定甚詳;析言之,當事人間縱在110年7月20日前就利息已有高於年息16%之利率約定,但因自該日起約定利息利率逾年息16%之部分為無效,故利息請求權人自該日起可得請求之利息利率,即以年息16%為限。次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始負遲延責任,民法第2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五、查本件債權人就請求金額130萬元部分,係提出金錢貸款契約書為證,惟債權人提出之金錢貸款契約書既已載明借款期限為自民國(下同)108年9月23日起至109年9月22日止,則債權人得向債務人請求之利息,即應自前述清償日期之翌日即109年9月23日起算,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本件債權人請求按年息20%計算之遲延利息,顯已逾前開規定之限度,就逾年息16%之利息請求部分之約定無效,應予駁回。
六、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
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
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1年10月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蔡明賢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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