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國簡字第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國簡字第3號
上 訴 人 國防部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嚴德發
送達代收人  張靈秀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謝文彥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109年8月11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73,333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上訴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如逾期不繳納,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二、上訴人併請補正上訴聲明及上訴理由(繕本);另上訴狀列
  載訴訟代理人為張靈秀,但並未提出委任狀,亦併請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  日
               書 記 官 李月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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