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補字第1841號民事裁定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補字第1841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被   告  何德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何德龍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7,96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羅智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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