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單禁沒字第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單禁沒字第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沒收違禁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禁沒字第91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凱逸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113年度毒偵字第166號),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1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壹點參參伍公克)併同難以析離之包裝袋壹只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凱逸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檢察官偵查終結,以113年度毒偵字第16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總驗餘淨重1.335公克),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甲基安非他命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列為第二級毒品,且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沒收銷燬之,自屬違禁物而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16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業據本院核閱上開卷宗無誤,而扣案之白色透明結晶1包(驗餘淨重1.335公克),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3年2月9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2423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可佐(見毒偵卷第30頁),足認該扣案物屬違禁物無疑,併同無法完全析離之包裝袋1只,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故聲請人就上開違禁物向本院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1月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昱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13年11月6日
書記官陳怡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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