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7 年度司促字第 19111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7 年司促字第 19111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 97 年 10 月 29 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司促字第19111號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債 務 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萬捌仟貳佰肆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汪清文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