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6號聲請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本院九十七年度繼字第四四八號拋棄繼承事件卷內文書。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進行訴訟,故聲請閱覽鈞院九十七年度繼字第四四八號拋棄繼承事件卷宗等語,並提出利害關係證明文件。
二、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定有明文。依家事事件法第九十七條、非訟事件法第四十八條規定,上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為本院九十七年度繼字第四四八號拋棄繼承事件被繼承人 易明聰 之利害關係人等情,業據提出本院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為證,並經本院調取本院九十七年度繼字第四四八號拋棄繼承事件卷宗核閱,認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30日
民事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3月30日
書記官黃瓊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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