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1年度聲再字第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1年聲再字第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再字第六五號
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甲○○右列聲請人因竊盜案件,對於本院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三三一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九日確定判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易字第一五一四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字第四一三七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查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之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定有明文。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依同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張明松
法官江泰章法官任森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施耀程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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