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61號原告聯瑋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銘聰 原告因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穆叙馨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穆叙馨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2,000元,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扣除之前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38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1年1月17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17日
書記官林亭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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