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83號
原告 童正光
被告 林維祥
上列被告因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75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9月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華澹寧
法官路逸涵
法官陳郁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9月10日
書記官陳怡君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83號
原告 童正光
被告 林維祥
上列被告因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75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9月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華澹寧
法官路逸涵
法官陳郁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9月10日
書記官陳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