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84號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4號

債權人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債務人 許文郡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0,098元,及其中19,098元自民國113年8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遲延利息,及按日加計千分之1之懲罰性違約金,懲罰性違約金計算上限為240日,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2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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