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重國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重國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國字第3號原告 陳俞志 被告行政院法定代理人 蘇貞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而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24日以109年度補字第2279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641萬8,213元,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查。茲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查詢簡答表、答詢表、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2月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施懷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2月5日
書記官張宏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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