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簡上字第239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簡上字第239號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林金儒

訴訟代理人 賴建宏 律師( 法扶 律師)

複代理人 陳宗賢 律師

被上訴人 李姿瑩

訴訟代理人 黃笠豪 律師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洪明守

訴訟代理人 秦睿昀 律師

李佳穎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家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劉國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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