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236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236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22365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代理人 蘇秀瑩 債務人 許宗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柒仟伍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92年3月17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20,000元整,約定於民國95年3月17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99計付,延遲還本或付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含)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逾六個月之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立有借據可證。
二、詎料前開借款並未依約還款,現欠本金新臺幣107,511元,收息至103年12月28日,餘欠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消費性貸款約定書第七條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爰此債務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三、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影本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聲請核發支付命令釋明文件: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影本乙份、繳息明細乙份、戶籍謄本乙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8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8月29日
書記官王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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