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撤銷詐害行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03號原告宏正自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吳上晃 律師被告乙○○
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光佑 律師複代理人 林長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詐害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臺灣台北地方法院96年度勞訴字第210號民事訴訟之法律關係,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97年4月25日裁定命在該民事事件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事件業已終結,有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440號民事裁定影本在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9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馬傲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9月4日
書記官許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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