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拍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拍字第28號聲請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相對人 蔡凌宗 (即抵押物之受託人)債務人 包珠慧 (即抵押物之委託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故抵押債權屆期未受清償時,抵押物縱已移轉第三人所有,債權人仍得追及行使抵押權。又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信託法第12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包珠慧前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含保證債務),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⑴民國104年4月9日。⑵民國105年5月4日。
(二)權利種類:⑴⑵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⑴33,600,000元。
⑵4,200,000
(四)擔保債權確定期日:⑴民國134年4月1日。⑵民國135年4月21日。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⑴⑵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保證、信用卡契約、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店契約。
(六)清償日期:⑴⑵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七)利息(率):⑴⑵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八)遲延利息(率):⑴⑵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九)違約金:⑴⑵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準計算。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⑴⑵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4、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用。5、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及其利息。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⑴⑵包珠慧,債務額比例:⑴⑵全部。
三、債務人包珠慧於民國(下同)104年4月9日、105年5月4日將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33,600,000元、4,2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其本人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契約內,並經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嗣債務人包珠慧向聲請人借款2,000,000元及申請信用卡使用,並約定利息及違約金,詎債務人自未依約還款,除尚欠25,989,791元之本金外,尚有利息、違約金未清償;依約定其借款均視為全部到期。又本件相對人蔡凌宗雖於109年12月28日登記為抵押物之受託人,惟依上開規定,聲請人之抵押權為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四、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3102號支付命令及其確定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0年2月1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北屯區│昌平││33-1│無│159.52│全部│└─┴───┴────┴───┴───┴──────┴─┴─────┴──────┘┌─┬──┬───────┬────────┬────────────┬────┐│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1││臺中市北屯區昌│住宅、停車空間、│1層:58.99│陽台:││││1188│平段33-1地號│樓梯間│2層:57.78│23.48│全部│││├───────┤鋼筋混凝土造│3層:58.12││││││臺中市北屯區昌│4層樓│4層:58.12││││││平東五路353號││突出物一層:││││││││24.69││││││││合計:257.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