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上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字第六三號
上訴人即被上訴人己○○上訴人即被上訴人庚○○被上訴人即上訴人戊○○被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丁○○被上訴人丙○○訴訟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定於五月二十三日上午十時十分在院第三十六法庭續行準備程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一日~B1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火川~B2法官饒鴻鵬~B3法官陳繼先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書記官郭文華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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