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6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640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務人 黃惠玟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65,753元,及其中146,853元自民國95年2月28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5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