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度除字第26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26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六二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票據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 蘇文朱 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前因遺失,聲請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一五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為此聲請宣告該票據無效等語。
理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一五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陳銘壎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周玄鎮┌────────────────────────────────────┐│支票附表: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六二號│├──────────┬─────┬──────┬─────┬──────┤│付款人│發票人│支票號碼│票面金額│發票日│││││(新台幣)││├──────────┼─────┼──────┼─────┼──────┤│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蘇文朱│00九六八一│壹拾萬元│九十二年四月││公司宗聖簡易型分行││││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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