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2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2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265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甲○○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7年度執聲沒字第2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侵占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0,000元,由具保人乙○○繳納該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回。茲因該被告已逃匿,聲請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被告逃匿之事實,有卷附案件進行單、送達證書、拘票、拘提
報告影本等文件可證,並有具保人繳納保證金之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1張為憑,本件聲請為正當,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應予沒入。
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項、第93條第3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26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邱蓮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宜玲中華民國97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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