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親字第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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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親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否認推定生父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親字第40號上訴人甲○○住○○市○○區○○○路0000巷00弄00號送達代收人 應少凡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否認推定生父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12年11月30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條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1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許嘉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6日
書記官吳揆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