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親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親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否認推定生父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親字第40號上訴人甲○○住○○市○○區○○○路0000巷00弄00號送達代收人 應少凡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否認推定生父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12年11月30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條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1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許嘉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6日
書記官吳揆滿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