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5年度中補字第77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補字第776號
原   告 甲○○
送達代收人 乙○○
上原告與被告台灣貝爾藥品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所有物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5
,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
庭補繳,並提出被告之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
謄本1份,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 崇 道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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