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補字第776號
原 告 甲○○
送達代收人 乙○○
上原告與被告台灣貝爾藥品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所有物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5
,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
庭補繳,並提出被告之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
謄本1份,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 崇 道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