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8年度板簡字第1032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8年度板簡字第1032號
原   告 乙○○
代 理 人 甲○○
被   告 鴻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板簡字第1032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於
中華民國98年5月14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下午4
時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程萬全
    書記官 石于倩
    通 譯 廖玲玲
朗讀案由,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玖萬玖仟玖佰捌拾叁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緣原告乙○○於民國(下同)97年12月
16日由原告名下國泰 世華 永和分000-00-000000-0帳號轉帳
到訴外人(即原告配偶)甲○○的土地銀行板橋分行000-000
-00000-0帳號,償付伊於該分行貸款,因使用網路電子轉帳
操作不當,誤將新台幣(下同)399,983元誤轉入土地銀行
中和分行000-000-000000帳號,經由原告及被告土地銀行中
和分行協助仍無法聯絡到該帳戶所有人即被告鴻琍工程有限
公司,銀行告知無法將該帳戶金額返還原匯款人。惟原告與
該被告並無給付之法律關係,為此,爰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
係請求被告給付399,983元等情。
三、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存摺交易明
細、調解開庭通知、存證信函等件影本乙件在卷為證。而被
告受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任
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是原告主張之事實應認為實在。
四、從而,原告爰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應給付399,
983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石于倩
法官程萬全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石于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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