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3年度士小字第533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小字第533號

原告 曾禾瑄

被告 傅榆

陳樺韋

蔡博臣

涂世泓

鄭育賢

呂政儀

鄭建宏

吳秉恩

曾忠義

林順凱

鄧為至

柯宗成

黃志文

法定代理人 蘇秀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8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第2頁當事人欄關於「柯宗成住屏東縣○○鎮○○路00號(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之記載,應刪除。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民國113年10月18日之判決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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