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促字第123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12310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黃俊翔 (原名: 黃建衡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513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依兩造個金擔保貸款總約定書第15條第2項第1款約定,若借款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應經債權人事先合理期間通知或催告始生喪失期限利益之效果。債權人雖主張債務人未依約清償本息,經其多次發函通知、催告,惟均因招領逾期退回,應認本件借款已視為全部到期,請依法核發支付命令云云,惟債權人並未提出「已函通知、催告,惟招領逾退之證明(釋明)文件,是其空主張,無從採信。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其釋明顯未完足,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是本件支付命令,自應於債權人補齊相關證明(釋明)文件後,再重新聲請,或另循其他程序請求救濟,併予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23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3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