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竹簡字第24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竹簡字第24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竹簡字第243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錦煌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14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鄭錦煌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所示內容。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鄭錦煌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㈡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理性溝通,竟在不特
定人得經過處所辱罵告訴人 邱致鈞 ,致其難堪及因此受有精神上之傷害,所為實屬不當,惟念及被告坦承犯行,於警詢時自陳專科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職業商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本案經檢察官陳榮林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6月23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王凱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6月24日
書記官鍾佩芳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000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149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149號被告鄭錦煌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鄭錦煌因停車糾紛與邱致鈞發生爭執而心生不滿,竟於民國110年10月25日13時許,在新竹市○○路00號前之公共場所,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以「操你媽」、「幹你娘」等語辱罵邱致鈞,足以貶損邱致鈞在社會上之評價。
二、案經邱致鈞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及所犯法條:
(一)被告鄭錦煌之自白。
(二)告訴人邱致鈞之指述。
(三)告訴人提出之蒐證光碟及錄音譯文及現場照片1張等。
(四)司法警察 楊詠翔 製作之偵查報告及車籍詳細資料報表各1份。
二、核被告鄭錦煌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2月28日
檢察官陳榮林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1年3月8日書記官張羽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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