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消債清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消債清字第9號聲請人 盧俊 和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1,020元(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2+1)*34*10=1,020);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陳報「聲請清算前5年內是否曾任公司負責人(依公司法第
8條規定,負責人包含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又如曾任負責人,並應提出該營利事業單位聲請清算前1日(即民國104年2月2日)回溯5年內之每月營業額資料。
三、提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證明文件,並請釋明係何時及何原因負債總額共1,508萬8,494元。
四、陳報「聲請清算前2年內(即自102年2月4日起至104年
2月3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設定擔保物權等,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五、陳報聲請前2年(自102年2月4日)起迄今收入(含失業給付、社會補助等)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並應提出證明文件。聲請人前所提出之支出欄位計算錯誤,請併予更正。請說明同住人員之關係、人數,並其分擔費用情形;另請說明聲請人於103年6月購車之必要性、及每月個人餐費9,000元、第四台每月500元、手機費每月1,460元、室內電話每月1,194元等之必要性。
六、財產目錄及證明文件(包括保險單(含以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及銀行存款(含銀行名稱及帳號、及至補正日之數額)等;另倘有保單質借清形,應將其列為債權人,並詳列質借金額等必要記載事項,請併提出更正後債權人清冊。)。
七、聲請人配偶之國稅局財產、101暨102年度所得清單及銀行存款(含銀行名稱及帳號、及至補正日之數額)等。
八、依法應受扶養人之國稅局財產、所得清單。併聲請人實際支出之扶養金額及其證明文件。另請說明以聲請人之負債程度,其子是否仍有就讀私立幼兒園之必要性,又103年9月1日購買制服後,嗣於同年10月6日再購買2套制服之必要性。
九、提出記載完全之債務人清冊(應詳載債務人之姓名及地址)。(依聲請人主張票據遭友人盜用,請說明是否有提告取得債權等)。
中華民國104年2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信滿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2月10日
書記官趙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