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拍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拍字第64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理人 鄭悉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周佳玲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二千元。本件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29,931元,聲請人應繳納2,000元之裁判費。
二、請提出本件聲請屏東縣○○鄉○○段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抵押權效力所及之全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且資料不可遮隱,須可看出設定債務人為何人)。
三、本件經核借據5,000,000元部分,於民國111年12月16日變更約定攤還條件為自111年11月13日起至112年9月13日止,按月付息;餘欠到期一次清償。又聲請人於聲請狀內記載上開借款債務人於112年2月18日未依約繳納本息。是依據授信約定書第五條第二項第㈠款之約定,對聲請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付息時,須經聲請人以合理期間通知或催告後,始得行使加速條款視為全部到期,故請提出催告或通知債務人台農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相關釋明文件(如催告通知及收件回執影本)。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5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