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64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64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黃松崑

被上訴人

即被告 黃松琳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6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上訴利益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165萬元。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萬1,207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規定繳納裁判費;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預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1,20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仲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上訴利益)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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