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27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271號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九十四年度催字第一四七號公示催告在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各情,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月25日
民二庭審判長法官蔡虔霖
法官林福來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1月25日
書記官林柑杏┌───────────────────────────────────────────────────────┐│支票附表:94年度除字第271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2│ 劉子仁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94年5月20日│76,500元│AZ0000000│││││限公司嘉義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