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83號聲請人 左心怡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9年度訴字第606號返還借款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九年度訴字第六○六號返還借款事件於民國一○九年十一月九日、一一○年一月十一日、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09年度訴字第606號返還借款事件(下稱系爭事件)之被告,因電子閱卷取得之民國11
0年2月22日言詞辯論筆錄內容不完整,為明瞭系爭事件於109年11月9日、110年1月11日、110年2月22日言詞辯論期日之開庭內容,爰依法聲請交付系爭事件前揭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3、4項、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為系爭事件之當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且其所檢附依電子閱卷取得之本院110年2月22日言詞辯論筆錄,確有記載缺漏、不完整之情形,核與前述要件相符,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爰裁定如
主文所示。中華民國110年4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何一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22日
書記官林君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