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0年度重簡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簡字第108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訴訟代理人  周立根
被   告  蔡來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依本件兩造間所簽訂之現金卡個人信用借款約定書第7條
規定:「...合約當事人均同意以高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
轄法院。」,有該約定書一件在卷可憑(大眾銀行已與元大
銀行合併),兩造顯然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為合意管轄之法
院,依上開說明,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許映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陳君偉
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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