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8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857號
105年度聲字第1858號105年度聲字第1859號聲請人 魏高明 應受送達址:臺北郵政3075號信箱
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運轉實業有限公司兼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魏 陳秀芳 應受送達址:同上聲請人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廖秀松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5年度聲字第332、1063、1211號聲請迴避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所定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或有該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惟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無非以使該法官不執行職務為目的,若事件已為終局裁判,則該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當事人自不得再行聲請法官迴避(最高法院27年抗字第423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查聲請人就如附表所示之聲請迴避案件,聲請如附表所示之承審法官迴避。惟查,前開事件分別於附表所示之裁定日期經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有各該裁定影本附卷可稽,是上開聲請迴避事件之訴訟程序均已終結,聲請人於事件終結後之105年6月28日始聲請該案承辦法官迴避,有卷附本院收文戳章之聲請狀在卷可稽,足認其聲請已在該事件終結之後,揆依首揭說明,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8月25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黃柄縉
法官宣玉華法官邱蓮華附表:
┌──┬──────────┬─────┬─────┬───────┬─────────┐│編號│聲請迴避案件│案由│承審法官│裁定日期│聲請權人│├──┼──────────┼─────┼─────┼───────┼─────────┤│1│105年度聲字第332號│聲請迴避│ 姜悌文 │105年5月25日│魏高明│││││ 林佑珊 ││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 徐淑芬 ││運轉實業有限公司│││││││ 魏陳秀芳 │││││││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廖秀松│├──┼──────────┼─────┼─────┼───────┼─────────┤│2│105年度聲字第1063號│聲請迴避│姜悌文│105年6月13日│魏高明│││││徐淑芬││廖秀松│││││ 柯姿佐 ││││││││││├──┼──────────┼─────┼─────┼───────┼─────────┤│3│105年度聲字第1211號│聲請迴避│姜悌文│105年6月13日│魏高明│││││徐淑芬││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柯姿佐││運轉實業有限公司│││││││魏陳秀芳│││││││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廖秀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8月25日
書記官鄭舒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