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家繼簡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家繼簡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繼簡字第8號
112年度家繼訴字第140號原告 陳文松
簡文亮 吳宗澤 住○○市○○區○○路0段00○00巷00號0樓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 律師複代理人 陳傑明 律師被告 吳曉莉
吳思慧 吳宛珍 吳宗旗 吳宗茂 吳志偉 吳宛庭 簡堉芳 簡淑珍 彭阿月
周坤添 周世明 周士玉 周瑛雅 陳貴香 陳文成 陳貴雪 陳瑞娥 盧文英 盧嘉鴻 盧美娟 吳金龍 林昭華
林世宏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佳齡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一、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二編號19繼承人姓名欄關於「 陳瑞雪 」之記載,應更正為「陳貴雪」。
二、原判決正本之附表二關於編號1至4之記載,應更正為如本裁定附表二編號一至4所示。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及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9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江奇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9月16日
書記官黃鈺卉附表二:應繼分比例編號繼承人姓名應繼分比例1吳金龍公同共有1/182吳曉莉3吳思慧4吳宛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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