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板小字第2823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陳慕勤
訴訟代理人 呂亮毅
被 告 曲觀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民國104年3月5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叁仟伍佰捌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
捌仟壹佰陸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暨其中新臺幣貳仟壹佰陸
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八點七二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捌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3月12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3月12日
書記官曹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