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再字第3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再字第350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吳坤城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100年度上訴字第3469號,中華民國100年12月20日第二審確定判決(原審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654號,起訴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毒偵字第1565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又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吳坤城對於本院100年度上訴字第3469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惟僅提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654號刑事判決,而未提出本院100年度上訴字第3469號之判決之繕本。揆諸上開規定,本件再審聲請之程序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童有德
法官林孟宜法官劉方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泰元中華民國101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