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6448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64482號債權人內政部營建署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債務人 李信雄 之遺產管理人 蘇志成 律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玖拾柒萬肆仟貳佰肆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中華民國97年11月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郭宜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1月5日
書記官歐文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