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158號原告 蔡金東 訴訟代理人 茆臺雲 律師
張佩珍 律師 王翊瑋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添福 等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後迄今仍未表明當事人(即起訴狀所載臺南市○○區○○路○段○○○巷○○號建物所有權人之姓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此部分起訴,特此裁定。另原告雖援引民事訴訟法第286條等規定聲請囑託警察機關調查,惟該規定應是原告合法起訴後得聲請調查證據之依據,並不影響原告負有依法定程式起訴之義務,亦非謂法院負有為當事人蒐證之義務,故原告此部分聲請應予駁回,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7年11月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谷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7日
書記官曾盈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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