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聲字第35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353號

聲請人 陳彥凱

相對人 吳新熙

吳綿

吳豊彬

吳新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當事人間應給付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並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次按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前命他造於一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他造遲誤前項期間者,法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但他造嗣後仍得聲請確定其訴訟費用額。又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為確定費用額之裁判時,除前條第二項情形外,應視為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費用,已就相等之額抵銷,而確定其一造應賠償他造之差額。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及3項、第92條、第9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12年度訴字第414號判決確定,並諭知訴訟費用由兩造各按如附表二所示比例負擔。經本院職權調取上開案卷以及聲請人提出之訴訟費用計算書、單據審查後,兩造預納之訴訟費用如附表一所示,則依前述民事判決主文關於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內容計算,經相互抵銷後,當事人間應給付之訴訟費用額應確定如附表二所示金額,並應依上揭規定,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鳳珠

         

附表一: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

(新臺幣)

備    註

裁判費

7,050元

112年2月10日由聲請人預納

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

400元

112年4月24日由聲請人預納

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

2,075元

113年1月11日由聲請人預納

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

2,075元

113年4月2日由相對人吳新木預納

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

3,075元

113年7月23日由聲請人預納

鑑定費

45,000元

113年11月19日由聲請人預納

合   計

59,675元

聲請人預納57,600元,相對人吳新木預納2,075元。

附表二:各當事人應分擔之訴訟費用金額(新臺幣)

編號

共有人

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應給付聲請人陳彥凱之訴訟費用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應給付相對人吳新木之訴訟費用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0

吳新木

18分之3

(抵銷後)9,254元(註)

-------

0

吳新熙

18分之3

9,600元

346元

0

許吳綿

3分之1

19,200元

692元

0

吳豊彬

18分之3

9,600元

346元

0

陳彥凱

18分之3

-------

(抵銷後)0元(註)

(註)聲請人陳彥凱與相對人吳新木間之訴訟費用:

  就聲請人陳彥凱所支出之訴訟費用57,600元,相對人吳新木應負擔9,600元(計算式:57,600元×3/18=9,600元);就相對人吳新木所支出之訴訟費用2,075元,聲請人陳彥凱應負擔346元(計算式:2,075元×3/18≒346元)。則經抵銷後,相對人吳新木應給付聲請人陳彥凱9,254元(計算式:9,600元-346元=9,25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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