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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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勞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訴字第6號原告 劉瀚棠 訴訟代理人 徐韻晴 律師被告華泰玩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肅淯 訴訟代理人 林士雄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9月22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四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
民事庭法官沈培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
書記官方毓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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