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8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8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87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永龍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2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永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永龍因違反入出國移民法等案件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懲治走私條例、入出國移民法案件,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分別於民國87年3月12日以87年度上訴字第229號判決判處無期徒刑、於87年5月6日經最高法院以87年度台覆字第57號核准確定;另經本院於102年10月31日以102年度簡字第195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受刑人因上開案件於96年5月8日入監執行迄今,並經法務部於109年5月8日以法授矯字第10901634061號函核准假釋等情,有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函附之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本院審核上開文件,認受刑人在所餘刑期中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1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李音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怡蓁中華民國109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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