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上易字第253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二五三九號
上訴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上訴人因被告傷害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三十日第一審判決(民國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八一0號,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二六七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被告乙○○被訴傷害之事實不能證明而諭知被告無罪,並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檢察官在本院未提出其他不利於被告之證據,其上訴意旨徒憑告訴人甲○○電話口頭請求上訴意旨諸情據以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丙○○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蕭廣政法官李寶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蕭玉真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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