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上易字第17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上易字第1736號上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藝穎
張雅筑陳盈臻黃康妮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155號,中華民國106年5月1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續字第48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
丙○○、甲○○、丁○○、戊○○犯公然侮辱罪,各處罰金新臺幣叁仟元,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丙○○、甲○○、丁○○、戊○○因不滿己○○與乙○○欲將己○○所創辦之臉書社團「2014 媽咪 寶貝歡樂放火團」轉型為向賣家收取佣金制度(原係己○○無償替買家挑選欲在該平台銷售商品之賣家),遂在「媽咪寶貝滅火團GO」或「
102年8月 蛇寶 團」臉書社團,公開留言,使參加社員之多數人均得閱覽,藉此表達不滿。詎其等除對上開事件為適當評論外,進而逸脫上開事件緊密關聯之範疇,以下列粗鄙、低俗用詞指涉乙○○、己○○予以公然侮辱,貶損其等名譽,所為已逾越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範圍:
㈠丙○○(使用臉書帳戶名「丙○○」)於民國103年6月3
日凌晨1時43分,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臉書社團「媽咪寶貝滅火團購GO」中公開留言「逼的考不上律師的假律師都上舞台了」,以「假律師」乙詞指涉乙○○,又接續以「妖公擬稿也是要稿費的」,藉「妖公」乙詞形容乙○○(均見附表二編號4),均足以貶損乙○○之人格及社會評價(發表時、地、發表之社團及內容脈絡,詳附表二所示);㈡丁○○(使用臉書帳戶名「凝臻」)接續於103年5月25日
16時2分、同年月26日凌晨2時33分許,以「假律師」、「下三濫」等語指涉乙○○(附表三編號1、4、6),均足以貶損乙○○之人格及社會評價(發表時、地、發表之社團及內容脈絡,詳附表三所示);㈢戊○○(使用臉書帳戶名「 黃小康 」)於103年6月5日9
時43分以「鬼女」指涉己○○(見附表四),足以貶損己○○之人格及社會評價(發表時、地、發表之社團及內容脈絡,詳附表四所示);㈣甲○○(使用臉書帳戶名「王 薏仁 」)於103年5月30日凌
晨5時許,以「你這個天女(按:指己○○)又最喜歡人家給你『捧懶趴』順著你的毛摸你就爽了」等語指涉己○○(見附表一編號2),足以貶損己○○之人格及社會評價(發表時、地、發表之社團及內容脈絡,詳附表一所示;惟其以「天女」指涉己○○部分,經本院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二、案經乙○○、己○○訴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判決所引用之供述及非供述證據,檢察官、被告等對於其證據能力均無爭執,迄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前,檢察官、被告等亦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各該證據之取得並非違法,各該證據與本案待證事實俱有關連性,認為以之作為本案證據亦屬適當,依法自均有證據能力。
二、訊據被告丙○○、甲○○、丁○○、戊○○固均坦承有以如事實欄所示之用語,公開於臉書社團以「鬼女」、「你這個天女(按:指己○○)又最喜歡人家給你『捧懶趴』」指涉己○○;以「妖公」、「假律師」、「下三濫」指涉乙○○,然均矢口否認有公然侮辱之犯意,辯稱:因為前面有人講乙○○是「妖公」,伊等遂跟著這樣叫;並無公然侮辱之主觀犯意云云。
三、經查,被告丙○○、甲○○、丁○○、戊○○確有事實欄所示於臉書社團之公開發言,分別指涉乙○○、己○○,除據其等坦承在卷外,並均有臉書留言紀錄在卷可按。另被告戊○○於103年6月5日9時43分許,在臺北市○○區○○路
0段00號,藉由電腦聯結網際網路,以暱稱「黃小康」在「媽咪寶貝滅火團GO」之網路社團中,刊登「聽那鬼女在放屁!!!一早起看到 髒咪 呀…講白了點她踢人的標準只是單純倒戈跑到這的人…在引起動亂…所有人反她以前…先剔除所有危險因子…從以前就最討厭那種做作…雙面的心機小假掰…農曆7月還沒到怎麼就看到不該看的東西…(鄙視)」等文字內容,除據其自承「鬼女」係指己○○外,參以被告戊○○上開文字內容前後,另有其他社團成員刊登「天女的PO文」、「好假拍賣的東西都比他便宜(大大的鄙視)」、「那個天女跟天公組了一個社團耶…還莫名其妙加我…有事嗎?!」等文字內容乙情(見他字卷二,第26至32頁),亦可證綜合前後文脈,客觀上一般不特定團員均可得悉「鬼女」之用語係在指涉己○○無訛,首堪認定。
四、被告等雖以前揭情詞置辯,惟按刑法上之公然侮辱罪,係指侮辱他人,且該侮辱行為係公然為之始可成立。所謂「公然」,係指不特定或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5號解釋),不以實際上果已共見共聞為必要(司法院院字第2033號、第2179號解釋);又所謂「侮辱」,係以使人難堪為目的,直接以言語、文字、圖畫、或動作,表示不屑輕蔑或攻擊之意思,足以對於個人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及地位,達貶損其評價之程度而言。經查:
㈠被告等用以指涉己○○、乙○○所採「妖公」、「鬼女」等
用詞,與被告等相關討論主題即己○○所創辦之臉書社團「2014媽咪寶貝歡樂放火團」擬轉型為向賣家收取佣金制度所為之相關評論,並無連結關係,該等用語依一般通常智識之人所理解之意涵,意在將該等用語指涉之乙○○、己○○予以妖魔化,自有侮辱之意涵,顯已足以貶損、侵害告訴人對於社會就其人格價值所為之評價。
㈡又「下三濫」、「捧懶趴」(即「...最喜歡人家給你捧
懶趴,順著你的毛摸妳就爽了」)等用詞,雖細繹其發言脈絡,係在指責告訴人己○○將意見不合臉書社團之管理員剔除在外,喜歡他人迎合巴結其意見;對外稱無償替買家挑選欲在該平台銷售商品之賣家,實際上卻悄然轉型欲向賣家按一定比率抽佣,表裡不一,而與被告等所評論之事項尚非全然無涉。惟該等言詞均極粗鄙低俗,以生殖器官為喻,已達不雅、不堪之程度,超過社會一般大眾可接受之程度,顯已足以貶損、侵害告訴人對於社會就其人格價值所為之評價。㈢再有關以「假律師」指涉乙○○部分,依一般智識之人所理
解之意涵,帶有「不具律師資格者以執業律師自居,對外招搖撞騙」之意涵,亦為足以貶損名譽之侮辱用語。況告訴人乙○○確為法律系畢業,且仍未考取律師執照,或曾於為告訴人己○○出面處理與網友衍生之糾紛時,對網友提及將採取法律手段,或與臉書社團網友衍生爭論時,喜用欲「保留法律追訴權」之用語,而可為被告等探知其曾修習法律之背景,但告訴人乙○○從未以律師自居,亦為被告等坦認在卷(見本院卷第76頁反面至第77頁)。被告逕指稱原告乙○○為假律師,正具有前揭一般人所理解之侮辱意涵。
㈣被告等雖均辯稱所為前開發言並無公然侮辱之犯意,僅在發
洩情緒云云。惟刑法公然侮辱罪的規範作用,是在保護個人經營社會群體生活的人格法益,特別是個人對於社會就其人格價值所為評價之主觀感受或反應,然而,關於是否構成「侮辱」的判斷,除應注意行為人與被害人的性別、年齡、職業等個人條件外,尤應著重行為人與被害人間的關係、行為時的客觀情狀、行為地的方言或語言使用習慣等事項,依社會一般人對於語言使用的認知,進行客觀的綜合評價,不宜僅著眼於特定的用語文字,率爾論斷。又是否屬於足以貶損他人評價的侮辱行為,應參酌行為人的動機、目的、智識程度、慣用的語言、當時所受的刺激、所為的用語、語氣、內容及連接的前後文句綜合觀之,不得以隻言片語而斷章取義。則再以此標準檢視上開被告等用以指涉告訴人之侮辱用詞,雖「妖公」、「鬼女」等稱呼,以及「下三濫」、「捧懶趴」均係在告訴人乙○○、己○○變更社團經營方針,卻未公告 周知 之相關所作所為的脈絡之下所為之發言與評論,而屬被告等主觀意見之表達,然此等用語或者將告訴人以不堪之用語妖魔化,貶抑其人格而傷害告訴人對於人格之主觀感情,卻對於討論主題事實已漸行漸遠,與客觀之對事評論不再具有足夠緊密的合理關聯,不再得以公益事項之事由予以正當化;又以被告與告訴人間之關係,僅其中之甲○○實際上曾與告訴人己○○短暫共事,其餘亦均非社團之賣家,亦不能以曾經共事受變更經營方針所害而合理化其用語之偏激、對於告訴人之名譽感情所深具之傷害性。另其又辯稱「妖公」、「鬼女」等稱呼係因先前之討論串已有人以此指涉告訴人等,其等始於後續討論中予以沿用。然細繹其表達內容,顯然非僅單純如此,字裡行間確係贊同此等將告訴人等妖魔化之用詞而為發言。另有關以「假律師」指涉乙○○部分,修習法律者無不以考取專業證照證明已具法律專業之重要方法之一,惟並非人人均可如願,則以「假律師」之用語指涉未曾以律師自居,而以考取律師證照為目標之乙○○,對其名譽之主觀感情尤具傷害性,亦無從以上揭各項情由緩和或認定不具侮辱意涵。綜上,前揭被告等所持用以指涉乙○○、己○○之用語,僅餘侮辱之用意,應堪認定。
㈤綜上所述,被告丙○○、甲○○、丁○○、戊○○確有事實
欄所指,或在臉書社團之留言中稱乙○○為「妖公」,或以「假律師」指涉乙○○;或稱己○○為「鬼女」,以喜歡他人「捧懶趴」指涉己○○剔除與其意見不同者擔任社團管理員之舉,或就其等所為以「下三濫」評價之,均使瀏覽網頁之不特定多數網友得以共見共聞,所使用之上揭用詞均係負面、貶抑之詞句,除表達不滿情緒外,與所評論事件亦已不再具有足夠之合理關聯性,堪認其等使用類此貶低人格之用語稱呼、指涉告訴人,以前揭各項標準衡量,仍應認均有公然侮辱犯意無訛。其等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五、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㈠公訴意旨另略以:被告丙○○、甲○○、丁○○、戊○○除
有前揭事實欄所示公然侮辱之犯行外,另又分別接續於臉書社團有如附表一至四各編號所示之發言,供不特定多數人瀏覽。其中,以「天公」、「天女」指涉告訴人乙○○、己○○,均係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所為;其餘指涉乙○○、己○○有關變更「放火團」經營方針如附表一至四各編號所示之事實陳述,亦均係基於加重誹謗犯意所為,均在貶損己○○與乙○○之名譽,因認被告丙○○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等語。㈡查被告丙○○於附表二編號1至5所示時間,在附表二編號
1至5所示「留言位置」,張貼附表二編號1至5所示「留言內容」之文字;被告甲○○於附表一編號1至2所示時間,在附表一編號1至2所示「留言位置」,張貼附表一編號
1至2所示「留言內容」之文字;被告丁○○在附表三編號
1至8所示「留言位置」,張貼附表三編號1至8所示「留言內容」之文字;被告戊○○在附表四所示「留言位置」,張貼「留言內容」欄所示之文字等情,業據被告四人自承在卷,且有臉書留言紀錄在卷可按,洵堪認定。
㈢惟按刑法第310條第1項明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
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下略)」,該罪之客觀不法構成要件為「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主觀不法構成要件則為「誹謗故意(對於所指摘或傳述之事足以毀損他人名譽有所認識猶決意為之)」及「散布於眾之不法意圖」,凡有上開行為及主觀犯意,即已該當刑法第310條第1項之犯罪構成要件。然相對於名譽之保障,個人依其自由意志,將所知所思以言語或其他形式表現於外之所謂「表見自由(包括言論、講學、著作、出版、傳播、討論、評論自由在內)」,同為憲法所應保障之基本權利,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況發表言論非但係一種個人之自由權,甚且可進而維護公共利益,惟行使表見自由時,往往不免侵害他人之名譽,在表見自由與個人名譽之保障出現利益衝突時,法律不可一昧為保障個人名譽而犧牲表見自由,亦不可一昧為保障表見自由而犧牲個人名譽之保障,必須依比例原則權衡二個法益,劃定表見自由與個人名譽保障之適當界限,此即憲法第23條規定之旨,且在行使表見自由而侵害個人名譽,而需討論是否適用刑罰予以處罰時,基於刑罰之謙抑性、最後手段性,更應避免過度侵害表見自由之情形出現;基此之故,就某一事實之指摘或傳述,刑法第310條第3項另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亦即非涉於私德、與公共利益有關之事,倘能證明其為真實者,即阻卻前開誹謗罪構成要件之成立,而為阻卻構成要件事由;既為阻卻構成要件事由,行為人對於所誹謗之事,縱客觀上不能證明其為真實,然主觀上對於所誹謗之事並非真實一事欠缺認識時,仍得阻卻構成要件故意,行為人於其言論中主張某一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為真實而進行指摘傳述時,究竟行為人主觀上對於所誹謗之事並非真實一事有無故意,不能片面由行為人或被誹謗人之立場觀察,且因意念係存於個人心中,並非審判者所能直接探知,故僅能觀察行為人係本於何種依據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易言之,凡所指摘或傳述之事於行為時係有相當依據為本者,即無誹謗之故意可言,釋字第509號解釋所揭櫫:「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即同斯旨。美國在言論自由議題所發展「真正惡意原則(actualmalice)」中所指「明知為不實之確定故意或出諸不論真實與否之未必故意,始得追究行為人之責任,行為人是否依其能力所及,已踐行合理之查證(但不以與事實相符為必要),可作為行為人是否基於善意發表言論之判斷基準」,其理亦同。又刑法第310條第3項前段固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惟同項但書另規定:「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行為人指摘傳述關於他人之事項,究屬「私德」或「與公共利益有關者」,應就事實之內容、性質及被害人之職業、身分或社會地位等,以健全之社會觀念,客觀予以判斷,若參酌刑法第310條第3項阻卻違法事由係為保障「言論自由」一定範圍之活動空間,並擴大健全民主社會所仰賴之公眾對於公共事務所為活潑及多樣性的討論範圍之立法本旨,則「與公共利益有關」之事項,應可再細部由「人」及「事」此二觀點為評斷。詳言之,凡所從事者與公共事務有關之人,倘其言行將影響於所執行公共事務之廉正性、純潔性、信賴性者,則就該言行所為之指摘、傳述,自與公共利益有關(即「人」之判斷標準);而凡屬與公共事務有直接關係之事項,亦當然與公共利益有關(即「事」之判斷標準),另觀諸刑法第310條第3項後段法文用語為「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輔以刑法第310條第3項之立法意旨可知,散布、指摘、傳述凡與公共利益有所關連者,縱屬私德,亦有阻卻違法事由之適用,僅於所散布、指摘、傳述之事純屬私德,而與公共利益全然無涉者,始屬立法者權衡表見自由與名譽權保護之下,認應著重於名譽權保護而應以刑罰處罰之行為。又所謂「言論」在學理上,可分為「事實陳述」及「意見表達」二者。「事實陳述」始有真實與否之問題,「意見表達」或對於事物之「評論」,因屬個人主觀評價之表現,即無所謂真實與否可言,而針對特定事項,依個人價值判斷所提出之主觀意見、評論或批判,該等評價屬同法第311條第3款所定免責事項之「意見表達」,亦即所謂「合理評論原則」之範疇,是就可受公評之事項,如涉及評論對象為公眾人物或具重大公益性之事件時,尚應審酌有無上揭合理評論原則之適用,以賦予此類言論更大之容許空間,且縱使批評內容用詞遣字尖酸刻薄,足令被批評者感到不快或影響其名譽,惟合理評論原則尚非著眼表意人之評論或意見表達採取何種詞彙,而係著重於言論議題之內容,除表達出發言者對系爭議題之強烈關心外,亦可能使受話者從漠不關心轉為願意傾聽之態度,而使非主流意見得與主流意見相互抗衡,進而使公眾得以判斷何類意見方為社會信賴、接受,其中評論之適當與否,將因多元民主社會對各種價值判斷均予以包容,並藉由言論自由市場機制,使真理越辯越明,達到去蕪存菁之效果,從而,若行為人非以毀損受評論人之名譽為唯一目的,而兼有維護公共利益之時,應認該類評論已符合「善意」之要件。至刑法公然侮辱罪的規範作用,是在保護個人經營社會群體生活的人格法益,則是否構成「侮辱」的判斷,除應注意行為人與被害人的性別、年齡、職業等個人條件外,尤應著重行為人與被害人間的關係、行為時的客觀情狀、行為地的方言或語言使用習慣等事項,依社會一般人對於語言使用的認知,進行客觀的綜合評價,不宜僅著眼於特定的用語文字,率爾論斷。又是否屬於足以貶損他人評價的侮辱行為,應參酌行為人的動機、目的、智識程度、慣用的語言、當時所受的刺激、所為的用語、語氣、內容及連接的前後文句綜合觀之,不得以隻言片語而斷章取義。此外,個人名譽究竟有無受到減損或貶抑,更非單依被害人主觀上的感情為斷。也就是說,即便行為人所為已傷及被害人主觀上的情感,但客觀上對於被害人的人格評價並無影響時,尚不得遽以刑法公然侮辱罪加以論處。
㈣經查:
⒈被告丙○○張貼如附表二編號1至5所示留言(除事實欄公
然侮辱之詞外),旨在具體指摘己○○與其他賣家因抽成談不攏而鬧翻、己○○向賣家收取按商品銷售利潤百分之30計算之高額佣金又不對外公布、乙○○支持己○○向賣家收取佣金等情,均非無所本。此觀「WeiminWu」(即社團賣家之一),於103年4月24日凌晨1時許與暱稱「 楊芸舞 」即己○○(見他卷一,第2頁)之下列對話自明。「WeiminWu」傳送予「楊芸舞」稱:「今天,有之前羊團的人來問我妳抽成的事,說,聽妳說,我主動說要分妳30%利潤,所以妳讓我當管理員。我覺得以上的說法太誇張!妳要怎麼去跟別人說抽成的事,是妳的事,但拜託不用講到我頭上來!當初,我說審核很嚴格,所以後面我不會繼續賣東西,妳主動說想電話聊,告訴我很多人反應管理員很嚴格,甚至是刁難的程度,所以妳希望重新整頓!然後,妳一再告訴我,妳老公叫妳不要弄了,又不是有錢拿,不要做白工!妳說,妳也真的有想說不要弄了,因為妳創立了一個平台給大家,妳又沒有賺錢,但整天要被賣物媽咪煩,人家露天和奇摩都有收成交費,如果妳有收錢,對老公也比較有交待。當時,妳告訴我,妳覺得我的東西真的價錢也很OK,如果我有貨源的都給我賣,升我當管理員,可以直接PO商品,不用受其他管理員審核,於是我們談了合作,同意利潤可以分一些給你,讓妳對老公有交待。利潤的分配,我說看每樣東西的利潤不同,所以開團的時候再看,但妳回,降子太麻煩,就直接分利潤的30%,我當時覺得,既然你都敢開口了,而且我有貨的都會優先給我賣,於是,我同意了妳說30%。但為何現在外面卻流傳我主動分妳30%利潤,所以讓我當管理員????而且,現在妳直接拿掉我們管理員的權限,甚至跟很多賣物媽咪談了合作,因此,我認為利潤的部分,應該就不是照之前談的30%來分了…我沒有用私人對話,用這個之前的管理區聊天室,是因為我認為大家是之前的管理員,應該有權利知道這些事情…我甚至連 意仁 都沒見過好嗎~她是妳找進來加入的,連妳都不信任她…」之訊息予「楊芸舞」,「楊芸舞」於103年4月16日上午8時23分回覆表示「我沒有講過這樣的事情,並沒有說過這樣的話。第二點,我老公說,要請你把之前開團說好的部分先結清,目前只收到100,很多事情拖太久,會忘了,小袋鼠是七月到,但你說不會給他們退款,所以那部分可以一起算」,嗣於同日間,「WeiminWu」於103年4月26日上午10時18分至10時21分陸續發送內容為「小袋鼠一樣,會等貨到了再算錢,妳不用擔心我會跑掉,我不是那種人…」、「我希望妳現在不要所有的一切,都是以錢為前提」、「就像很多人,或許妳不信任,所以沒有談抽成一樣可以開團,我們這些妳曾經信任的人,變成一定要有錢才能使鬼推磨」、「一定要全部都收錢,是嗎?如果我們答應的事,要做到,你答應的事也該做到呀」予「楊芸舞」,「楊芸舞」於103年4月26日上午10時22分回覆稱「讓你大量開團的部分,我都有做到,只要你有想開的團,我都大力支持你,但社團的變革措施,是因為社團成長而做的調整,那部分沒辦法一成不變,若我的改革措施是失敗的,那社團人數就不會繼續成長,買氣就不會旺,但今天實際的成果證明,社團經營部分」,「WeiminWu」於103年4月26日上午10時23分表示「社團的人一直成長是因為買者並不知妳用降子的方式收費!如果妳公告,告訴所有人,我相信會有所改變,我們配合妳,但妳對我們則是一改再改,且妳對外亂說話!這個我真的覺得不OK」,「楊芸舞」於103年4月26日上午10時24分表示「我是有告訴薏仁你有主動分我30%,你有分我30%,更正,我是說你有分我30%,但並沒有說因為你會分我,才把你生為管理員的部分」,「WeiminWu」於103年4月26日上午10時29分表示「然後,後面利潤的比例,因為當時你說我可以自由上架,想刊什麼都可以刊,所以你說30%,可是現在妳要改變模式,所有,利潤的部分可以降一些吧。因為,我就不可能開到這麼多團,而且為了價格有優勢,讓妳同意可以開團,利潤的部分,就不可能像之前這麼高」,「楊芸舞」於103年4月26日上午10時30分表示「之後開團的部分就之後再談,你等把現在有到貨的部分出完再說吧」,「WeiminWu」於103年4月26日上午10時44分表示「 樂媽 ,我還是要告訴妳,我相信妳不是這種人,但妳現在講話的態度和內容,真的已經完全變了一個人。我們曾經幫過妳的人,對妳來說真的就跟陌生人一樣,就算妳社團要轉型,對大家也不該是這種態度和方式,妳是有機會要為人師表的人,大家都是為了生活才在打拼,你也是為了生活,大家立場都一樣,為了自己為了孩子,為了妳的事業能永久經營,無論說話或待人處事,真的要圓融一點,要付你的錢,妳放心,妳等下算好,扣掉沒付錢給我的,我就先匯給妳」,「楊芸舞」於103年4月26日上午11時12分表示「這個部分請你算,畢竟你那邊才有填單詳細資料」,嗣於103年5月1日上午10時59分,「乙○○」傳送「您好,針對我老婆所經營管理的媽咪社團所遇到的相關問題,我打算建立一套可以確保所有買物媽咪與賣物媽咪權益的相關規則與制度,所以可能煩請您在5/10前結算與我老婆之前所有的款項,以利後面社團的開展,謝謝」之訊息予「WeiminWu」,「WeiminWu」於103年5月1日晚間6時16分表示「拍賣抽3%,有提供完整的平台服務,金流服務,售後有問題的安全服務,但FB只是個社團,所有開團後的雜事,一切都是由開團的人全部自己處理,在你們決定轉型以利益為主的同時,也應該為開團的人留一點路走,不是一直要錢要錢要錢。社團是樂媽創的,收上架費合理,但,請不要是收到誇張的程度!收一個固定的刊登費OK,但開團的人有本事找到什麼商品,多少人被吸引購買,這部分應該讓辛苦開團的人有相對的收穫…」,「楊芸舞」於103年5月
2日凌晨0時18分表示「你沒看過我對社團的經營與付出,憑什麼自己解讀批評我很輕鬆,我幾乎花盡我所有時間與心力在處理社團大大小小的團務,其中背後的努力,你有看到嗎,我讓你當管理員,社團背後的團務,我和 華華 扛下來,讓你可以專心處理賣東西的部分,這部分是對你很大的支持」,「WeiminWu」於103年5月2日凌晨2時2分表示「但妳後來對我的態度是不付錢就不能上架,所以,我才會認為怎麼會變成這樣」,「楊芸舞」於103年5月2日凌晨2時2分回覆稱「那是我老公強烈要求的」,「WeiminWu」又接連於103年5月2日凌晨2時11分、2時13分表示「因為,當時並不是所有的賣家都已經開始付費」、「但妳並沒有說,妳只直接回我,那請妳去妳社團賣」等語自明(見他卷一,第35至43頁、第71頁、第74至75頁)。則此等留言雖將使觀看留言之人認為己○○與乙○○暗地向賣家收取佣金而不公開承認,產生渠等係背棄創團宗旨、唯利是圖之解讀,惟一旦己○○聽從乙○○之建議將網路平台轉型為向賣家收取佣金制度,賣家之成本勢將變高,以賣價反應成本之市場經濟而言,則買家豈能再以優惠價格購買到商品,此與己○○當初創設社團之宗旨在於無償替買家把關賣家上架之商品,使買家能藉由網路平台取得物美價廉之商品等宗旨有別,非僅關係己○○或乙○○之個人權益,實與多數利用此網路平台購物之買家權益相關,從而,被告丙○○發表上開言論固使己○○、乙○○之名譽受貶損,然所為言論既有事實根據且與公益有關,自得阻卻誹謗罪之構成。又附表二編號
1留言中,被告丙○○所稱「沒有他們夫妻那種顛倒是非黑白的能力…餓鬼假小心…黑說成白,粉飾太平」、「她明明就有抽成賺錢,還在那邊照三餐喊累討拍拍,又沒有人逼她做,她可以選擇不要(賺不夠多,能讓她放棄考教職,犧牲和小孩的相處時間嗎)」、「第一時間看過她老公&她個人版的貼文,若不知道真相的話,你們應該都想給她秀秀了吧,但證據PO出來之後,是否覺得真相真的很醜陋?從頭到尾都在說謊…十句話裡面有7句是謊話,2句半語帶威脅,剩下半句是語助詞。真話?你們有聽說嗎?」,僅係被告丙○○認為己○○確有向賣家拿取佣金,仍在個人貼文中表示其辛苦經營網路平台,其無法認同己○○此番行徑,以及其認為己○○與乙○○在網路上發表之貼文未將實情說出,多數發文內容均與真相背離,凡此均係被告丙○○就己○○在乙○○建議下向賣家收取佣金乙事所為評論,縱然帶有尖酸之意,然並無羞辱人格之措辭,且此評論之目的在引起其餘買家之注意,難認被告丙○○發表評論之唯一目的在毀損己○○、乙○○之名譽,仍與評論之主題具緊密之關聯性,依照刑法第311條第3款之合理評論原則,仍得阻卻誹謗罪之構成。至就附表二編號4留言部分,除「妖公」、「假律師」等用語指涉乙○○部分該當公然侮辱外,其餘部分,觀諸乙○○於103年5月24日發表之「楊芸舞丈夫致歡樂放火團媽咪們公開信」,確有提及「必要時,老公我有利用工作空檔陪同去跟廠商接洽(目前為止,已與新竹、苗栗、台中等地的廠商洽談並瞭解商品的來源與售後問題解決機制)」(見他卷二,第57頁),是乙○○投入己○○之網路平台經營乙事應屬有據。則被告丙○○此部分發言,係指己○○、乙○○均投入經營網路平台經營,若不向賣家收取高額佣金,豈非不敷成本,留言性質係延續己○○聽存乙○○之建議向賣家收取佣金所為評論,用字譴詞雖不無嘲諷之意,堪認評論之目的在於促使多數人關注己○○收取佣金乙事,並非以貶損己○○或乙○○之名譽為其唯一之目的。另就附表二編號
5留言部分,性質上乃被告丙○○認為多數人亦有一定程度法律知識,通曉法律者非僅己○○與乙○○,己○○與乙○○不應在與他人之言談或網路發文中不時透露出渠等熟稔法律,造成其他人之壓力,進而表示若是有人在與己○○或乙○○對談中感到不悅、受有壓力,甚至認定法律上權利受侵害,該人是否亦有法律上權利可資主張。從而,被告丙○○此番留言內容僅係一般不涉及名譽攻訐之意見發表,且觀諸文字內容,豈有指摘、傳述足以貶損己○○或乙○○名譽之事,亦無任何抽象謾罵之情,自與誹謗罪或公然侮辱罪之要件不符。
⒉被告甲○○張貼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留言(除事實欄公
然侮辱之詞外),細繹其前因後果,無非係因告訴人己○○於103年5月10日上午8時56分以臉書訊息要求被告甲○○返還其先前出借予甲○○之玩具熊,且己○○曾以存證信函催告甲○○返還玩具熊等情,有甲○○與己○○之臉書對話紀錄、LINE通話紀錄、民安街郵局57號存證信函影本等在卷可稽(見他卷一,第126至137頁;原審易字卷,第101頁)。則己○○寄發存證信函要求返還自身物品固屬正當法律權利行使,然被告甲○○亦有抱怨發牢騷之權利,被告甲○○所稱「真的我不出聲她都當我啞巴,我只是不想跟那種人一般見識,忙著數錢竟然還有時間為了一隻熊出存證信函給我」,雖有具體事實指述,充其量係被告甲○○不滿己○○竟僅因要求返還玩具熊之事而寄發存證信函所為之抱怨文字,性質上為抒發心情之發文,難認被告甲○○有毀損己○○、乙○○名譽之意,無由構成誹謗罪。另再細繹被告甲○○如附表一編號1留言所稱「而且很愛說要保留法律追訴權說人家公然毀謗,那天女污衊人說誰搞她的上游廠商,然後天公還暗指我也收錢,算不算毀謗蛤」,細繹其發言脈絡與前因後果,無非係因告訴人己○○於103年6月4日在臉書社團「2014媽咪寶貝歡樂放火團」中發文表示:「後來 王薏仁 離開本人社團和(Evacheng)凝臻共創另一個團購社團<媽咪寶貝滅火團購GO>本人是抱予各自經營社團各自努力的部分予以祝福,但滅火團的管理員們卻為了壯大自己的社團屢屢對本人社團發出攻擊與毀謗之意,在這段期間也不斷地私訊本人社團裡的社員拉去滅火社團(私訊內容先踩本社團,再藉此抬高該社團)」,而乙○○於致歡樂放火團媽咪們公開信中提及:「跟我老婆借COMBI熊至今未歸還的那位媽咪,只想坐享其成利用他過去曾經短暫三星期當過小幫手管理員的資源,說難聽話批評我老婆,私訊給放火媽咪藉由貶低我老婆抬高他自己」,有各該文章在卷可憑(見偵續卷,第58頁、第61頁),是己○○與乙○○確實在文章中指涉被告王薏仁惡意挖角,將原本屬於放火團之社員招至滅火團,藉以從中牟利,則被告甲○○前揭發留言內容,顯非無所本,且觀諸被告甲○○之用字遣詞,僅在表達不滿乙○○與己○○動輒表示欲訴諸法律解決紛爭,又暗指其私自挖角與牟利,認為乙○○與己○○類此舉措是否亦有違法之虞,充其量在表達內心不滿之意,並將此交由廣大網民公斷,並無具體指摘足以貶損乙○○或己○○名譽之事,益徵無誹謗之犯意。另其於附表一編號1留言內容所稱「老娘在還沒收到的時候就已經托(託)其他媽媽買好新的還附上電池寄出了,再給我繼續拿熊做文章試試看」,雖有具體事實指述,惟僅在表明其已託他人購買玩具熊新品並交寄己○○,呼籲己○○勿再向其提及返還玩具熊之事,此種文字記載豈有任何貶低己○○、乙○○名譽之情形。另就附表一編號2部分,被告甲○○所稱「以上這些廣大的滅火媽咪們,我真的要給妳們鼓鼓掌,在我度過漫漫長夜審文中帶給我無比的樂趣,雖然都是陳述事實,但一個比一個搞笑內」,係針對臉書留言版其餘網友之留言內容發表讀後感想,認為網友之留言內容充滿趣味,讓其讀後心情愉悅,其旨主要係在抒發心情,並未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己○○、乙○○之名譽,尚與誹謗罪構成要件不符。另被告甲○○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留言中所稱「一直不想去看天公那篇又臭又長的瞎掰文,但最後還是給他詳讀了,對於內文許多細節真是狗屁不通」等語,細繹其前因後果與發言之脈絡,無非係因告訴人乙○○於103年
5月24日上午7時40分在臉書發表「楊芸舞丈夫致歡樂放火團媽媽們的公開信」,信中說明為何將社團轉型改採收取費用之原委,以及說明己○○對於經營社團如何盡力,有該篇文章在卷可考(見他卷二,第55至58頁),依乙○○撰寫之文章內容可知,己○○經營之臉書社團「2014媽咪寶貝歡樂放火團」本提供網路平台予供給品質優良與價格低廉商品之賣家上架,使各欲採買嬰幼兒物品之婦女可以挑選品質價格俱佳之商品,嗣在乙○○之建議下改採收費制度;揆諸一旦改採收費制度,由網路平台經營者向賣家抽取佣金,則隨之而來是否使賣家提高價格,提供之商品性質是否能再如往昔一般優質,本會啟人疑竇,顯然己○○在乙○○建議下擬將平台轉為收費方式經營之決定關乎多數使用此平台購物之人之權益,非僅關乎己○○個人,核係對於乙○○建議己○○在網路平台中向賣家收費乙事所發表之意見,雖有使用「內文許多細節真是狗屁不通」等令乙○○、己○○感到不快之字眼,然既係對於可受公評事項之評論,且以「狗屁不通」形容他人文章時,依照社會通念,僅係認為他人文筆不順、說理不清或辭不達意,用字譴詞尚屬中性,亦未帶有羞辱、惡意攻訐人格之情形,應屬出於善意發表適當言論,非誹謗罪所能相繩。至被告甲○○於如附表一編號2留言中所稱「尤其第四點…感謝小幫手*劉德華*,至今態度一樣客氣且保持良好友情,並沒有因為卸除管理員而馬上翻臉是不是,如果我來個蘋果大爆料,實情並非如此…不知有沒有人要追咧?But紙包不住火,不要逼我,劇情會發展到哪裡,讓我們繼續看下去」,僅係被告甲○○認為乙○○撰寫之文章內容與實情不符,其可以將所認知之實情公布,藉此證明乙○○文章內容與事實有所出入,性質屬對於特定事項發表主觀之意見,尚與誹謗罪構成要件有別。至被告甲○○所稱「我說有種人叫雙面人大家應該懂吧,為了達到目的可以面對敵人面不改色,私底下秘密佈局多少反妳的事妳知道嗎,只要掩飾的好繼續為了能在那裡開團而演戲,然後再加上知道實情的人又不爆料」,在表達其內心無法認同表裡不一、言行不一之人,但此段文字係反應其對於乙○○、己○○雖已計畫變更經營方針,改抽佣制,卻僅與賣家協商,並以無償審核賣家為號召之主觀評論,仍未逾適當評論之範疇。
⒊被告丁○○於附表三各編號(除事實欄公然侮辱之詞外)所
稱「頂多是一開始因為同情給他賺一點好跟老公交待,還主動要求30%,團媽一開始想說他都可以優先上架才勉強答應,結果一直隨意更改答應的事情」、「是ㄚ!如果他不扯謊,大方公開的話,我也就算了!畢竟不關我的事,我也沒在那開團」、「但你可以從對話中發現,他是很希望團媽們去找利潤高或價格可以開高一點的商品來團」、「而且明明賺超兇,還一直扯謊不大方公開,還講的都是別的媽媽讓利給他」、「因為有和我很好的團媽在那裡開團,和我聊天時都會抱怨天女抽%的事情」、「偏偏太愛錢利潤高就想抽高(所以他才一直不敢公開固定收幾%)一開始還用欺騙方式」、「對阿~就是因為抽%所以他的價錢越來越貴啦~你拿他的很多商品去Y拍查,很多都比Y拍還貴咧」等節,細繹其發言脈絡與前因後果,可從前揭己○○與「WeiminWu」之臉書對話內容觀察,可知早於103年4月26日,己○○向身為賣家之一的「WeiminWu」表明因乙○○之建議改向在網路平台之賣家收費,「WeiminWu」則陸續於103年4月26日、5月2日質疑己○○欲在網路平台向賣家收取費用乙事,認為己○○若將收費之事公告周知勢將使利用平台之人減少,並且表達其未主動表明讓己○○拿取按商品銷售利潤百分之30計算之報酬,係因己○○讓其擔任管理員享有商品優先上架權利,其方答應己○○關於報酬之請求,然其事後遭己○○剝奪管理員資格,其不欲再支付按商品銷售利潤百分之30計算之報酬。其次,觀諸己○○於103年5月14所發表名為「最近經營社團的狀況與心得」乙文(見原審易字卷,第81至85頁),其僅一再強調會落實查核賣價,盡可能找尋較其餘社團便宜之商品上架供買家選購,並未將其向賣家收取佣金乙事在文中敘明。而,現今網路世界取得資訊極為容易,要獲取他人間在網路之對話亦非難事,只要對話之一方將對話內容藉由通訊軟體傳予他人,流傳速度往往超乎預期,是以,被告丁○○因此知悉己○○與「WeiminWu」之對話內容亦屬正常,從而,被告丁○○所為上揭留言,核屬有據,並非憑空虛捏。被告丁○○上揭留言,意在傳達其認為己○○明明向賣家收取佣金卻不公開承認、向賣家之一收取高額佣金卻推說賣家自願支付、鼓勵賣家銷售高價商品以便從中牟利,在在使人認為己○○係唯利是圖、表裡不一之人,僅想藉由向網路平台賣家抽佣之舉達成營利目的,已背離當初創團宗旨即無償替買家挑選品質價格俱佳之商品,又不敢昭告天下反而隱而不宣,己○○之名譽自會因此等文字內容之指摘受到貶損。惟己○○為「2014媽咪寶貝歡樂放火團」之創辦人,若其確有向網路平台賣家收取按銷售商品利潤百分之30或其他比例計算之佣金,此舉無疑大大增加賣家成本,賣家豈會不將成本反映在賣價上,連帶使買家購買商品所需支付之款項增加,己○○復未對外向使用平台之會員公布其抽佣之事,無疑使不知情之買家繼續相信己○○乃無償服務,在此平台所購買之商品仍係價格低廉之良品,對原先利用此平台之買家權利有影響無訛,是己○○是否主動向賣家索討佣金、有無隱匿收取佣金等舉,顯與利用「2014媽咪寶貝歡樂放火團」選購物品之社員權益有關,非僅關涉己○○之私益,實仍與公共事務有關。從而,被告丁○○發表上開言論固使己○○之名譽受貶損,然所為言論既有事實根據且與公益有關,自得阻卻誹謗罪之構成。另被告丁○○所稱「到底是誰說謊不打草稿呢?到底是誰用下三濫手段呢?到底是誰爭(睜)的眼睛說瞎話呢?畢竟他抽%價錢肯定低不了,但他今天發的文讓我太怒了!到底誰卑鄙誰下三濫啊!逼我非得公布嗎」、「這點我真的無法苟同!但今天是真的受不了了,怎麼可以有人這個樣子!真的很扯」、「難怪會讓大家生氣!就像樓樓樓好多個樓的樓上媽咪說的!【吃像太難看】!」,除其中「下三濫」等語應另以公然侮辱罪名予以評價外,其餘顯係針對己○○向網路平台賣家收取佣金乙事所為評論,言論中透露出其極度不認同己○○之舉,認為己○○確有收取佣金卻未坦承告知社團成員,使社團成員誤以為所選購之商品仍係價格低廉,行為極度惡劣,而己○○有無向賣家收取佣金既與公益有關,仍屬可受公評之事。再被告丁○○所發表如附表三編號7、8所示留言,除其中以「假律師」指涉乙○○部分,應另以公然侮辱罪名予以評價,業如前述外,其發言本旨無非在陳述己○○與甲○○因返還玩具熊之事所生紛爭、乙○○欲寄發存證信函催促甲○○返還玩具熊,以及甲○○擔憂返還玩具熊後,乙○○會以各種事由刁難甲○○,故甲○○打算購買新品後寄還予己○○,以杜後續麻煩,被告丁○○並呼籲觀看此則訊息之網友可以幫忙甲○○尋找價格低廉之同款玩具熊,觀看此2則訊息之人頂多獲悉甲○○、己○○與乙○○間因出借玩具熊乙事存有爭執。而其中所謂「顛倒是非」乙詞,固然用語較為激烈,然顯係被告丁○○不認同乙○○在玩具熊事件上之做法,認為乙○○不分青紅皂白、立場偏頗,本於主觀意見所為之評論。就其全部言論內容為綜合判斷,被告丁○○發表附表三編號7言論時,應在強調其不認同己○○與乙○○對玩具熊之處理方式,尚不能據此即論斷全部係基於誹謗犯意而為。又被告丁○○所發表如附表三編號4所示留言,關於己○○部分,稱「女的教職考不上」,指涉己○○,此節尚無不實,綜合其前後文脈絡,充其量係在諷刺乙○○、己○○自就讀系所畢業後,從事與就讀科系毫不相干之工作,又期許能將藉由網路平台賺取利潤乙事推廣至他處,依一般社會通念,所言固極盡揶揄、諷刺之能事,然尚不致即使觀覽之不特定人對渠人格、名譽為負面評價,難認被告丁○○此部分留言該當誹謗罪之要件。
⒋就被告戊○○留言「我在還沒這幫忙查價時就被踢了…講白
了點她她踢人的標準只是單純倒戈跑到這的人…在引起動亂…所有人反她以前…先剔除所有危險因子」內容觀之,僅在表達其不滿遭人自「2014媽咪寶貝歡樂放火團」剔除社員資格,認為剔除社員標準並非公允,且被告戊○○亦未指明係遭己○○或乙○○剔除,再觀諸此留言之用字譴詞尚屬中性,並無惡意攻訐、詆毀己○○或乙○○名譽之情形,自不能僅因己○○或乙○○主觀上感受不佳,遽認被告戊○○有誹謗或公然侮辱之舉。其次,誹謗罪之目的在保護他人名譽,若一般人無從得知行為人所指之人,該他人名譽即無從受毀損之危險,是以所謂行為人所針對特定之人或可得推知之人,應就誹謗內容,客觀地予以觀察,必須一般人藉誹謗內容即得以知悉被誹謗之對象為特定之人,方足當之,不能以行為人主觀上認知作為判斷之標準,是倘無法特定行為人誹謗之對象,或聽聞者無以特定該言論係針對何人所為時,自尚無以誹謗罪相繩之餘地,而同為保護他人名譽之公然侮辱罪,亦同有適用;所謂「從以前就最討厭那種做作…雙面的心機小假掰…農曆7月還沒到怎麼就看到不該看的東西…(鄙視)」「一早就看到髒咪呀」、「農曆7月還沒到怎麼就看到不該看的東西…(鄙視)」,均係被告戊○○在傳達其自小不認同乙○○、己○○表裡不一之作法,或許用詞辛辣,然尚未逾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範疇,不得以公然侮辱或誹謗罪相繩。
⒌至被告等留言中以「天公」、「天女」分別指涉乙○○、己
○○部分,查己○○在臉書中使用之暱稱為「楊芸舞」,此為其於刑事告訴狀中所自承(見他卷一,第1至2頁),且觀諸其於103年6月4日中午12時33分在臉書社團「2014媽咪寶貝歡樂放火團」發表之文章中,文末載有「楊芸舞敬筆」之字樣,亦有臉書頁面在卷可考(見他卷二,第59至60頁),堪認己○○在臉書即係以「楊芸舞」代表自身。而大陸地區電視劇「 蘭陵王 」中之女主角姓名為「 楊雪舞 」,在劇中有「天女」之稱號,有維基百科列印資料附卷可參(見原審易字卷,第98至100頁),觀諸己○○使用之「楊芸舞」與戲劇中女主角姓名「楊雪舞」,兩者在用字、讀音上雖有不同,然在字詞選用上,僅有一字之差,外觀上極其接近,以社會觀念而言,任何人見聞己○○使用「楊芸舞」作為暱稱,多會認為己○○意在以近似戲劇中女主角名稱作為自身臉書暱稱,而「楊雪舞」在劇中被稱為「天女」,有上開維基百科列印資料可佐見原審易字卷,第100頁),則在戲劇中「天女」顯然等同於「楊雪舞」,被告丁○○因己○○使用與戲劇中女主角類似之名稱作為臉書暱稱,戲劇中女主角又有「天女」之稱號,進而稱呼己○○為「天女」;另佐以「楊雪舞」、「天女」在劇中之角色被塑造為聰明與善良,此性格深深吸引劇中男主角「蘭陵王」,亦有前揭維基百科列印資料可參(見原審易字卷,第100頁),則「天女」之稱謂並無當然羞辱或貶低他人名譽之貶損用意。另被告甲○○以「天公」乙詞稱呼乙○○,固使乙○○感到不快,惟乙○○為己○○之配偶,被告甲○○既以「天女」稱呼己○○,則將「天女之老公」簡稱為「天公」,單以此一用詞以觀,亦不當然即有羞辱、貶低人格之意,則被告甲○○以「天公」稱呼乙○○亦無由認係侮辱。
㈤就被告丙○○、甲○○、丁○○、戊○○所為,除前揭事實
欄以外之留言內容,因無法證明構成加重誹謗罪或公然侮辱罪,本均應諭知無罪,惟依公訴意旨,此部分犯嫌均與被告丙○○、甲○○、丁○○、戊○○前開有罪部分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及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六、論罪:核被告丙○○、甲○○、丁○○、戊○○如事實欄所為,各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另被告丙○○、甲○○、丁○○、戊○○前揭事實欄所示於臉書社團之公開留言,均係本於己意各自為之,或其等留言接續觀之,各侵害告訴人乙○○(被告丙○○、丁○○部分)、己○○(被告甲○○、戊○○部分)名譽,然渠等並無何犯意聯絡、行為分擔可言,自不能論以共同正犯,附此敘明。
七、撤銷原判決之理由及量刑:㈠原判決以被告丙○○犯公然侮辱罪,罪證明確,因予論罪科
刑,另就其餘被訴部分不另為無罪諭知,就被告甲○○、丁○○、戊○○均諭知無罪,固非無見。惟:①原審未察被告丙○○亦以「假律師」之用詞公然侮辱告訴人乙○○,就此部分對被告丙○○為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尚有誤會。②至被告甲○○、丁○○、戊○○於臉書社團之公開留言,或稱己○○為「鬼女」,或以喜歡他人「捧懶趴」指涉己○○,或以「下三濫」評價告訴人所為,或亦以「假律師」指涉乙○○,此等負面、貶抑之詞句,與所評論事件亦已不再具有足夠緊密之關聯性,又均使瀏覽網頁之參加社員多數網友得以共見共聞,以類此貶低人格之用語稱呼、指涉告訴人,應均有公然侮辱犯意。檢察官上訴指摘原判決此部分,核屬有據,自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至檢察官循告訴人之請求另上訴指摘被告等具事實陳述性質之誹謗言論,足以貶損告訴人二人之名譽與人格尊嚴,並以嗣後討論串之其他發言為其佐證。惟誹謗罪之成立,除行為人之言論內容對於名譽與人格尊嚴具有貶損效果以外,更須探求言論涉及之主題是否僅係個人私德,或與公益有關?倘與公益有關,且與事實相符者,並不足以成罪。又縱有不實,倘已盡相當之查證義務而非基於真正惡意,仍非不得免除刑罰之非難。又倘言論內容係行為人結合事實陳述之主觀評論意見,尤須以該評論已逸脫該爭論事件,不再得以適當評論予以免責時,始得以刑罰相繩。蓋面對名譽法益維護及言論自由箝制之個案,法院應秉持憲法保障言論自由基本權之意旨,檢視個案之實質違法性及可責性,以確保刑罰最後手段性之界限。準此,檢察官上訴指摘前揭各情,或因被告等之言論係立基於「放火團」經營方針改變之事實而發,並非憑空虛捏。而就告訴人己○○就「放火團」擬改採抽佣制之事實,業據告訴人乙○○具狀將其立場陳明在卷,認其本無公告週知不特定買家之義務,倘有導致社團賣家價格偏高,自得由不特定買家透過比價機制查知;然被告等觀點則反是,認告訴人有表裡不一,變更社團服務本質、導致賣家之間不再以物品之質高價廉為上架導向之依歸,亦有其理,縱其若干對於事實之陳述方式充滿諷刺意味,然既非與公益無涉,倘其言論未逸脫主題,仍非不得執「適當評論」而免責。是縱被告等所為之言論具有貶損告訴人等名譽之意涵與作用,亦無從單執此即成立誹謗罪。另被告等所為之言論,應與討論串中他人所為之言論分別以觀,自不得以他人接續被告等所為之發言後,續於討論串中發表具有貶損告訴人等名譽之言論,反推被告等人言論構成誹謗罪。檢察官此部分上訴,或執他人於同一討論串之發言,反推被告等所為之留言具有貶損告訴人等名譽之效果,並再以被告等之留言具有貶損告訴人等名譽之效果,執為渠等均應成罪之論據,自無理由,自應由本院仍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㈡爰審酌被告丙○○、甲○○、丁○○、戊○○均為具備一般
智識之成年女子,本應知悉在網路發表自身意見,不應超越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範疇,攻訐、詆毀他人名譽,致乙○○、己○○之名譽受損,所為不當。惟渠等因不能認同告訴人轉換經營社團之方式而發議論,於議論之間,部分言論超逾界限,而有本案犯行,其等所為對於乙○○、己○○之名譽造成侵害之程度,其等犯後均未能獲得乙○○、己○○之諒解或達成和解之態度,及本件告訴人乙○○、己○○已另訴以民事侵權行為起訴主張名譽權受有侵害等節,暨其等素行、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併均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八、被告戊○○於審判期日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以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
371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2條第
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俞秀端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8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曾淑華
法官王美玲法官許辰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檢察官、被告丙○○不得上訴。
被告甲○○、丁○○、戊○○得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52號解釋上訴。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淑婷中華民國106年10月1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309條第1項)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時間及地點│留言處│留言內容│├──┼───────┼───────┼───────────┤│1│103年5月30日│媽咪寶貝滅火團│而且很愛說要保留法律追│││凌晨5時許,│GO│訴權說人家公然毀謗,那│││在其上址住處││天女污衊人說誰搞她的上│││││游廠商,然後天公還暗指│││││我也收錢,算不算毀謗蛤│││││。真的我不出聲她都當我│││││啞巴,我只是不想跟那種│││││人一般見識,忙著數錢竟│││││然還有時間為了一隻熊出│││││存證信函給我,老娘在還│││││沒收到的時候就已經托其│││││他媽媽買好新的還附上電│││││池寄出了,再給我繼續拿│││││熊做文章試試看。│├──┼───────┼───────┼───────────┤│2│103年6月7日│媽咪寶貝滅火團│以上這些廣大的滅火媽咪│││凌晨4時45分(│GO│們,我真的要給妳們鼓鼓│││起訴書誤植為5││掌,在我度過漫漫長夜審│││月30日凌晨5時││文中帶給我無比的樂趣,│││,應予更正),││雖然都是陳述事實,但一│││在其上址住處││個比一個搞笑內,一直不│││││想去看天公那篇又臭又長│││││的瞎掰文,但最後還是給│││││他詳讀了,對於內文許多│││││細節真是狗屁不通,尤其│││││第四點…感謝小幫手*劉│││││德華*,至今態度一樣客│││││氣且保持良好友情,並沒│││││有因為卸除管理員而馬上│││││翻臉是不是,如果我來個│││││蘋果大爆料,實情並非如│││││此…不知有沒有人要追咧│││││?我說有種人叫雙面人大│││││家應該懂吧,為了達到目│││││的可以面對敵人面不改色│││││,私底下秘密佈局多少反│││││妳的事妳知道嗎,只要掩│││││飾的好繼續為了能在那裡│││││開團而演戲,然後再加上│││││知道實情的人又不爆料,│││││妳這個天女又最喜歡人家│││││給你捧懶趴,順著妳的毛│││││摸妳就爽了,But紙包不│││││住火,不要逼我,劇情會│││││發展到哪裡,讓我們繼續│││││看下去。││││││└──┴───────┴───────┴───────────┘附表二:
┌──┬───────┬───────┬───────────┐│編號│時間及地點│留言處│留言內容│├──┼───────┼───────┼───────────┤│1│103年5月25日│102年8月蛇寶│我口才不好,沒有他們夫│││晚間11時17分,│團│妻那種顛倒是非黑白的能│││在其上址住處││力…第一罪:過河拆橋,│││││背信忘義當初和她一起創│││││社團的查價媽咪,在人氣│││││上竄,團員近萬之後,一│││││旦與她理念不合(簡單講│││││就是抽成談不攏)就二話│││││不說,踢出社團。第二罪│││││:餓鬼假小心,抽成最基│││││本,利潤30%=〉這部分│││││你們心中都很明白這到底│││││有多高,保護費都不是這│││││種收法!有些還直接喊價│││││,不只30%,抽多少當然│││││不是最重點=〉重點是,│││││她明明就有抽成賺錢,還│││││在那邊照三餐喊累討拍拍│││││,又沒人逼她做,她可以│││││選擇不要(賺不夠多,能│││││讓她放棄考教職,犧牲和│││││小孩的相處時間嗎)第三│││││罪:黑說成白,粉飾太平│││││。第一時間看過她老公&│││││她個人版的貼文,若不知│││││道真相的話,你們應該都│││││想給她秀秀了吧,但證據│││││PO出來之後,是否覺得真│││││相真的很醜陋?從頭到尾│││││都在說謊…十句話裡面有│││││7句是謊話,2句半語帶│││││威脅,剩下半句是語助詞│││││。真話?你們有聽說嗎?│├──┼───────┼───────┼───────────┤│2│103年5月26日│媽咪寶貝滅火團│利潤後來不少啊!越來越│││凌晨2時38分,│GO│貴。有些拍賣搜一下都貴│││在其上址住處││不少,目前聽到最多貴三│││││百,而且抽佣抽很重。│├──┼───────┼───────┼───────────┤│3│103年6月3日│媽咪寶貝滅火團│3元?你太小看她囉,她│││凌晨1時13分,│GO│的抽成至少是你說的10倍│││在其上址住處││、20倍,是直接抽利潤,│││││3成、4成,最高抽到6│││││成去勒~不然怎麼會本來│││││跟老公吵翻天,現在老公│││││卻挺她成這樣呢。初期她│││││還在打知名度小小抽,現│││││在算公開有抽成了,胃口│││││越來越大,所以才一直不│││││敢說他們到底收多少,人│││││家拍賣也才收1.5%成交費│││││,還有上限咧。│├──┼───────┼───────┼───────────┤│4│103年6月3日│媽咪寶貝滅火團│逼的考不上律師的假律師│││凌晨1時43分,│GO│都上舞台了,兩夫妻一起│││在其上址住處││唱,不多抽點怎麼行,妖│││││公擬稿也是要稿費的。│├──┼───────┼───────┼───────────┤│5│103年6月3日│媽咪寶貝滅火團│全世界又不是只有他們懂│││凌晨1時53分,│GO│法律,以為唬唬人就很強│││在其上址住處││,他語帶威脅,其實人家│││││要告恐嚇也可以了,傻傻│││││的。│└──┴───────┴───────┴───────────┘附表三:
┌──┬───────┬───────┬───────────┐│編號│時間及地點│發言處│發言內容│├──┼───────┼───────┼───────────┤│1│103年5月25日│102年8月蛇寶│頂多是一開始因為同情給│││下午4時2分,│團│他賺一點點好跟老公交待│││在其上址住處││,結果食髓知味啊!!!│││││!還主動要求30%,團媽│││││一開始想說他都可以優先│││││上架才勉強答應!結果一│││││直隨意更改答應的事情!│││││到底是誰說謊不打草稿呢│││││?????到底是誰用下│││││三濫手段呢?????到│││││底是誰睜著眼睛說瞎話呢│││││?????畢竟他抽%價│││││錢肯定低不了,但他今天│││││發的文讓我太怒了!到底│││││是誰卑鄙誰下三濫啊!逼│││││的我非得公布嗎│├──┼───────┼───────┼───────────┤│2│103年5月25日│102年8月蛇寶│是ㄚ!如果他不扯謊,大│││晚間8時15分、│團│方公開的話,我也就算了│││8時51分、8時││!畢竟不關我事,我也沒│││58分(起訴誤植││在那開團!(哪像天女,│││為8時43分,應││加入到現在根本沒啥參與│││予更正),在其││過我們的育兒討論)…但│││上址住處││我真心希望至少我們8月│││││的媽咪不要被那種人的片│││││面扯謊之詞給欺騙了!…│││││但你可以從對話中發現,│││││他是很希望團媽們去找利│││││潤高或價格可以開高一點│││││的商品來團這點我真的無│││││法苟同!…但今天是真的│││││受不了了~怎麼可以有人│││││這個樣子!而且明明賺超│││││兇,還一直扯謊不大方公│││││開,還講的都是別的媽媽│││││讓利給他!真的很扯!│├──┼───────┼───────┼───────────┤│3│103年5月26日│102年8月蛇寶│(因為有和我很好的團媽│││凌晨0時32分,│團│在那裡開團,和我聊天時│││在其上址住處││都會抱怨天女抽%的事情│││││)…甚至到今天發的文,│││││才讓我真的噁心到想吐,│││││受不了乾脆直接PO出來讓│││││大家欣賞!│├──┼───────┼───────┼───────────┤│4│103年5月26日│102年8月蛇寶│他們真的是夫妻檔,女的│││凌晨2時33分,│團│教職考不上,男的律師考│││在其上址住處││不上,卻在社團大展手腳│││││,還想把社團抽%文化發│││││揚到世界各地去耶!超級│││││厲害的!這種夢想我根本│││││不敢想耶!不愧是"天女│││││"!│├──┼───────┼───────┼───────────┤│5│103年5月26日│102年8月蛇寶│偏偏太愛錢利潤高就想抽│││凌晨2時39分(│團│高(所以他才一直不敢公│││起訴書誤植為2││開固定收幾%)一開始還│││時33分),在其││用欺騙方式!難怪會讓大│││上址住處││家生氣!就像樓樓樓好多│││││個樓的樓上媽咪說的!【│││││吃像太難看!】│├──┼───────┼───────┼───────────┤│6│103年5月26日│102年8月蛇寶│對阿~就是因為抽%所以│││上午9時40分,│團│他的價錢越來越貴啦~你│││在其上址住處││拿他的很多商品去Y拍查│││││,很多都比Y拍還貴咧!│││││!│├──┼───────┼───────┼───────────┤│7│103年5月31日│媽咪寶貝滅火團│沒還是真的~但那是有原│││凌晨2時52分,│GO│因的!且聽我道來~當初│││在其上址住處││是因為那位媽咪在聊天說│││││他寶寶半夜會吵,不好哄│││││睡,天女就說他有兩支│││││COMBI哄小孩很有用,那│││││位媽咪就隨口說那不然借│││││我試試,當時那位媽媽還│││││跟天女很要好(當時還沒│││││有抽很大!!)後來約吃│││││飯,天女就真的帶出來借│││││那位媽媽了,但是沒多久│││││兩個就因為理念不合吵架│││││(請看對話2的照片)結│││││果一吵就到現在,他老公│││││那位假律師還一直威脅說│││││要寄存證信函給那位媽媽│││││,大家看到這裡大概也就│││││知道天女的老公有多麼會│││││顛倒是非,不愧是考不到│││││執照的假律師!所以那位│││││媽媽也害怕寄回去,到時│││││天女老公會在那囉哩叭縮│││││、雞蛋裡挑骨頭,故意說│││││哪邊弄髒弄壞什麼的!所│││││以那位媽媽不還是因為他│││││最近再尋找哪邊有便宜價│││││格,想要乾脆買新的直接│││││還他!省的寄回去時,天│││││女老公拿來作文章!(去│││││查查,最近天女每一篇討│││││拍拍文都拿熊作文章)順│││││帶一提,誰知道哪裡有便│││││宜COMBI熊?畢竟那位媽│││││媽當初天女借他的可是二│││││手舊的,他也不想為了這│││││個去外面買 貴森森 一千多│││││塊的COMBI熊還他(那位│││││媽媽並不有錢)所以如果│││││有媽媽知道哪裡有便宜1│││││千以內的麻煩【到相報】│││││一下,互相幫忙囉(5/30│││││熊已經有熱心媽媽幫忙買│││││到囉~此篇留言是5/26留│││││的)│├──┼───────┼───────┼───────────┤│8│103年5月31日│媽咪寶貝滅火團│他都敢為了一隻破熊寄存│││凌晨4時35分,│GO│證信函了!!這種機歪的│││在其上址住處││事情他鐵定做的出來。所│││││以我也是支持買新的,乾│││││脆還他省的麻煩。主要是│││││那位天女到今天還沒去取│││││貨,不知道是想在搞什麼│││││花招,他真的是標準的天│││││女,沒有人類懂他到底想│││││幹嘛!奇杷阿!│└──┴───────┴───────┴───────────┘附表四┌──┬───────┬───────┬───────────┐│編號│時間、地點│發言處│發言內容│├──┼───────┼───────┼───────────┤│1│103年6月5日│媽咪寶貝滅火團│聽那鬼女在放屁!!!一│││上午8時43分,│GO│早起看到髒咪啊..講白│││在臺北市士林區││了點她踢人的標準只是單│││芝玉路1段52號││純倒戈跑到這了人..在│││住處││引起動亂...所有人反│││││她以前...先剔除所有│││││危險因子...從以前就│││││最討厭那種做作...雙│││││面的心機小假掰...農曆7│││││月還沒到,怎麼就看到不│││││該看的東西...(鄙視)│└──┴───────┴───────┴───────────┘